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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499號抗 告 人 方敏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汪明泉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8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固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現行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依其與抗告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將如附表B欄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應有部分)返還予其。原法院以如附表A欄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165.7平方公尺,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又系爭應有部分為系爭房地之半數,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62,050元。抗告人對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房地建物部分包含主建物、陽台、雨遮及公設(共有部分),其總面積應為346.1平方公尺。原裁定僅以系爭房地之主建物面積1

65.57平方公尺作為建物總面積,據以計算系爭應有部分之價額,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應返還系爭應有部分(原法院卷第11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應有部分起訴時即民國111年9月30日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所示,與系爭房地地點、樓層及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即111年1月至111年10月間之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約為13萬元(本院卷第17、23、25頁),又系爭房地其中5449建號之建物面積為182.65平方公尺(層次面積165.57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5.11平方公尺+雨遮面積1.97平方公尺=182.6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為163.44平方公尺【(5486建號共有部分面積2,360.8平方公尺×1935/100000)+(5487建號共有部分含編號67、68停車位面積7,009.24平方公尺×1680/100000)=163.44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是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合計為346.09平方公尺(182.65+163.44=346.09)。故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4,991,700元(130,000×346.09=44,991,700),以相對人請求權利範圍1/2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95,850元(計算式:44,991,700元×1/2=22,495,850元)。原裁定僅以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165.57平方公尺,並以相對人請求權利範圍1/2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62,050元,自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95,850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62,050元,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附表(不動產) A:系爭房地 B:系爭應有部分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97/10000) 權利範圍: 1797/20000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17樓,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範圍: 1/2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