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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168號抗 告 人 邱顯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昭輝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5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肆仟伍佰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請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利益為土地之價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惟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裁定參照)。故於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土地之價額,得參考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依其與相對人間之信託、借名登記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71、172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其。原法院以同地段土地於民國110年、111年間平均交易單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18萬500元。抗告人對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並無原裁定所核定8,318萬500元之價值,原裁定未說明所依據之實價登錄為農地或建地,其所核定價值與市場價值不相符。系爭土地近期並無實價登錄之價格,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認定,方符合客觀之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以同地段土地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萬9,100元實價登錄之方式計算系爭土地價額,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原法院桃司調卷第3、9頁),乃以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訴訟標的,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11年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惟因抗告人未釋明系爭土地之市價,依上開說明,法院自得以抗告人起訴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系爭171、172土地面積分別為789、3,566平方公尺,合計4,355平方公尺,於111年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9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原法院桃司調卷第37、38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84,500元(3,900×4,355=16,984,500)。

(二)原裁定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系爭土地同地段57至69地號、57至71地號、189地號、390地號土地於110年、111年間之4筆交易,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9,100元(原法院卷第49頁),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180,500元(19,100×4,355=83,180,500),固非無見。惟查,上開同地段189地號、390地號土地於111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900元,有地價資料查詢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7、19頁),足見該等土地之價值本即高於系爭土地甚鉅,以之作為推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價額之基礎,難認妥適。本院綜合上情認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方屬合理。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84,500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180,500元,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