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394號抗 告 人 吳素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紫珊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自民國110年11月起冒用伊姓名使用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發表言論,刊登伊健康、醫療、戶籍資訊,侵害伊姓名權、名譽權及隱私權,伊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抗告人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又抗告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而陷於無資力狀態,且曾有拒絕給付之主觀意思,可能躲避或隱匿財產,倘不實施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爰聲請對相對人所有財產在3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10萬元或等值之台新商業銀行汐止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於3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未經營系爭粉絲專頁,系爭粉絲專頁發表貼文內容亦非僅能透過伊始能取得,且該粉絲專頁發布之戶籍謄本無法證明其真實性、超音波照片無法連結為相對人本人所有,相對人請求伊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聲證10關於「上法院你就別想拿到錢了」之Line對話紀錄係伊與相對人胞姐曾紫媛之對話,非伊與相對人之對話,伊與曾紫媛間沒有債務關係,上法院曾紫媛當然拿不到錢;伊辭去教職是為照顧年幼兒女,伊並無脫產意圖。相對人就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均未釋明,原法院未予詳查,逕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容有未洽,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惟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裁定參照)。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關於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1.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冒用其姓名使用系爭粉絲專頁發表言論,刊登其健康、醫療、戶籍資訊,侵害其姓名權、名譽權及隱私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粉絲專頁資訊透明度頁面、系爭粉絲專頁貼文等件為憑(見原法院卷第30至61頁),堪認相對人就其本件假扣押請求之存在,已有一定程度之釋明。
2.抗告人雖辯稱其未經營系爭粉絲專頁,系爭粉絲專頁發表貼文內容亦非僅能透過其始能取得,且該粉絲專頁發布之戶籍謄本無法證明其真實性、超音波照片無法連結為相對人本人所有,相對人請求其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云云,惟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並非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請求之原因雖應釋明,但債權人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則非保全程序所應審認之事項。
㈡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
1.相對人主張由其與抗告人間過往訴訟與執行之過程觀之,抗告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抗告人更曾對其表示「上法院你就別想拿到錢了」等語,可見抗告人瀕臨無資力狀態,且有拒絕給付之主觀意思,倘不實施假扣押,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抗告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見原法院卷第62至146頁),以為釋明。由上開事證,可知兩造間前因簽立申請烏克蘭代理孕母合約(下稱系爭代理孕母契約)糾紛,經本院於110年7月2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判決命抗告人給付16萬4,200元確定,於該案保全執行程序中,經相對人於108年12月12日查詢抗告人107年各類所得資料僅有大同高中及敦化國中之薪資所得,無其他財產資料,再經相對人於108年間向法院聲請扣押該薪資債權結果,均經第三人聲明異議表示抗告人已非其員工無從扣押;另抗告人與曾紫媛間就上開與系爭代理孕母契約相關糾紛之對話中,抗告人亦曾稱「上法院你就別想拿到錢了」等語。綜上,堪認相對人已有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相對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已符合上揭假扣押之要件。
2.抗告人雖辯稱聲證10關於「上法院你就別想拿到錢了」之Line對話紀錄係伊與相對人胞姐曾紫媛之對話,非伊與相對人之對話,伊與曾紫媛間沒有債務關係,上法院曾紫媛當然拿不到錢,伊並無脫產意圖等語。惟觀諸聲證10曾紫媛與抗告人有如下對話:「曾紫媛:我只要星期一早上,衛福部開門前(誤載為『錢』)沒看到這個帳戶有這個369,863我就送件。」、「Sofi Wu:那五萬請退回。謝謝。我已經有誠意解決。你在刁難我而已,那五萬就還我。」、「曾紫媛:到時候要退錢什麼的,可以上法院一併處理。」、「Sofi Wu:
上法院你就別想拿到錢了」(見原法院卷第146頁),對照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就系爭代理孕母契約糾紛之准許金額已扣除抗告人於108年11月間退還相對人之5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10頁),可見曾紫媛係就兩造間系爭代理孕母契約糾紛與抗告人為對話,則抗告人揚言「上法院你就別想拿到錢了」,已表明其拒絕向相對人清償之主觀意思,自無法排除其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是抗告人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其釋明雖非完足,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說明,其假扣押之聲請,仍應准許。從而,原法院以相對人已提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但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准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