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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46號抗 告 人 黃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㛄𨉬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伊訴請相對人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詳如附表),並給付欠租新臺幣(下同)5萬7000元等項。嗣原裁定核定系爭房屋價額為360萬7128元,加計欠租5萬7000元,合計為366萬4128元。然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僅為21萬8600元,是以原裁定所核定系爭房屋價額,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訴請相對人:「⑴應將系爭房屋返還予抗告人。⑵應給

付欠租至房屋返還點交之日止,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應負責給付或繳清租賃期間所產生相關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等)至房屋點交之日為止。⑷點交時如有破壞房屋之情形,應予賠償。⑸應自系爭房屋遷出戶籍」(見簡字卷第17頁起訴狀)。

嗣原裁定核定第⑴、⑵項聲明價額分別為360萬7128元、5萬7000元,合計366萬4128元(計算式:3,607,128+57,000=3,664,128),命抗告人於7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333元;另命抗告人補正訴之聲明第⑶至⑸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見本院卷第7-10頁裁定書)。

㈡其次,系爭房屋屋齡35年,主建物與陽台面積共101.04平方

公尺(計算式:90.55+10.49=101.04,見簡字卷第113頁房屋謄本),該屋坐落附表所示土地(與房屋合稱系爭房地,見同卷第113-115頁房地謄本)。對照附近屋齡相同之5層公寓建物與基地,房地交易總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20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憑(見原審卷第13頁),可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約為1030萬6080元(計算式:101.04×102,000=10,306,080)。再依財政部「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簡表」(見原審卷第15頁),系爭房屋坐落新北市三重區,房屋評定現值應占房地總價35%亦即360萬7128元(計算式:10,306,080元x35%=3,607,128元)。加計欠租5萬7000元,合計前開訴之聲明第⑴⑵項價額為366萬4128元(計算式:3,607,128+57,000=3,664,128)。

㈢抗告人固然主張系爭房屋應以課稅現值21萬8600元為其價額

云云(見本院卷第19頁抗告狀)。惟查,房屋課稅現值僅為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額未必相當;況且前述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標的即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39巷之5層公寓建物,與系爭房屋地址、建物類型、屋齡均相近,堪認其成交價格最接近系爭房屋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抗告人仍執前詞,主張以課稅現值核定系爭房屋價額云云,尚非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所核定訴之聲明第⑴⑵項價額,洵屬正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附 表: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重區 文化北 0000-0000 2,927.29 10000分之104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 2層層次面積:90.55 陽臺:10.49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