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80號抗 告 人 姜廣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1年3月2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