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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81號抗 告 人 姜廣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3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法院所為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首開法條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2月24日111年度救字第66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3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前揭說明,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