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98號抗 告 人 強鴻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抗 告 人 郭枝新
黃仁嬌郭晉承郭晉豪郭鄭明良
郭宗霖郭威廷王麗鈞共 同送達代收人 趙慈慧抗 告 人 健鴻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健鴻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郭俊良,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並經郭俊良於111年6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等雖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無效,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系爭土地早於民國69年間已經政府徵收,伊等縱取得勝訴判決,系爭土地亦無從回復為伊等所有,即無法因勝訴判決取得系爭土地之利益,伊等提起本件訴訟目的在於向國稅局申請返還當初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933萬2,022元,本件應以伊等可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以伊等因本訴可受之客觀利益即933萬2,022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自承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將系爭土地出賣予相對人,並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等情,業據其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11至122頁),則其等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有二項訴訟標的,但請求經濟上目的同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抗告人客觀上所得受之最大經濟利益為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亦即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土地於抗告人111年1月間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分別如附表三「公告現值」欄所示,則原裁定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08萬9,223元(計算式如附表三),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系爭土地已遭政府徵收,其等已無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主張本件訴訟可獲得之訴訟利益應以其等得向國稅局返還土地增值稅為計算基礎云云,惟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能否實際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無關。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一(抗告人與相對人潤泰公司交易部分)
抗告人 地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強鴻開發有限公司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健鴻開發有限公司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11 309 1/12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郭枝新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郭鄭明良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郭宗霖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黃仁嬌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11 309 1/12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王麗鈞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24/1000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附表二(抗告人與相對人立信公司交易部分)
抗告人 地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強鴻開發有限公司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11 309 2124/150000 郭枝新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11 309 9627/150000 郭鄭明良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11 309 5014/150000 郭宗霖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11 309 5014/150000 郭威廷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12 352-21 6 1/12 352-22 11 1/12 352-23 7 1/12 352-24 22 1/12 郭晉承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24 352-21 6 1/24 352-22 11 1/24 352-23 7 1/24 352-24 22 1/24 郭晉豪 板橋 江子翠 第三坎 352-20 90 1/24 352-21 6 1/24 352-22 11 1/24 352-23 7 1/24 352-24 22 1/24附表三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抗告人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352-11 309 29萬2,000元 強鴻公司 2124/150000 127萬7,628元 健鴻公司 1/12 751萬9,000元 黃仁嬌 1/12 751萬9,000元 郭枝新 9627/150000 579萬0,833元 郭鄭明良 5014/150000 301萬6,021元 郭宗霖 5014/150000 301萬6,021元 352-20 90 29萬2,000元 強鴻公司 1/12 219萬 健鴻公司 1/12 219萬 黃仁嬌 1/12 219萬 郭枝新 1/12 219萬 郭鄭明良 1/12 219萬 郭宗霖 1/12 219萬 郭威廷 1/12 219萬 郭晉承 1/24 109萬5,000元 郭晉豪 1/24 109萬5,000元 王麗鈞 24/1000 63萬0,720元 352-21 6 29萬2,000元 強鴻公司 1/12 14萬6,000元 健鴻公司 1/12 14萬6,000元 黃仁嬌 1/12 14萬6,000元 郭枝新 1/12 14萬6,000元 郭鄭明良 1/12 14萬6,000元 郭宗霖 1/12 14萬6,000元 郭威廷 1/12 14萬6,000元 郭晉承 1/24 7萬3,000元 郭晉豪 1/24 7萬3,000元 王麗鈞 1/12 14萬6,000元 352-22 11 29萬2,000元 強鴻公司 1/12 26萬7,667元 健鴻公司 1/12 26萬7,667元 黃仁嬌 1/12 26萬7,667元 郭枝新 1/12 26萬7,667元 郭鄭明良 1/12 26萬7,667元 郭宗霖 1/12 26萬7,667元 郭威廷 1/12 26萬7,667元 郭晉承 1/24 13萬3,833元 郭晉豪 1/24 13萬3,833元 王麗鈞 1/12 26萬7,667元 352-23 7 29萬2,000元 強鴻公司 1/12 17萬0,333元 健鴻公司 1/12 17萬0,333元 黃仁嬌 1/12 17萬0,333元 郭枝新 1/12 17萬0,333元 郭鄭明良 1/12 17萬0,333元 郭宗霖 1/12 17萬0,333元 郭威廷 1/12 17萬0,333元 郭晉承 1/24 8萬5,167元 郭晉豪 1/24 8萬5,167元 王麗鈞 1/12 17萬0,333元 352-24 22 37萬8,000元 強鴻公司 1/12 69萬3,000元 健鴻公司 1/12 69萬3,000元 黃仁嬌 1/12 69萬3,000元 郭枝新 1/12 69萬3,000元 郭鄭明良 1/12 69萬3,000元 郭宗霖 1/12 69萬3,000元 郭威廷 1/12 69萬3,000元 郭晉承 1/24 34萬6,500元 郭晉豪 1/24 34萬6,500元 合計 5,708萬9,2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