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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767號抗 告 人 倪金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倪金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開庭時偽造文書,其有所需要知道同意書所述內容,其與相對人共有之土地至今無分管契約,相對人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即於土地上養雞鴨以謀私利,剝奪其權利,妨害其全家生活安寧,相對人還在其居住的房屋周邊挖河到地基下,欲趁地震時震倒其所居住之房屋,相對人所為係要搶奪第三人倪樹旺及倪金益之遺產,乃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原裁定駁回聲請,於法不合,求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固係本案訴訟之被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其僅表明相對人偽造文書、相對人侵害其權利等語,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由係涉及諸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等。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案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150萬元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