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4號抗告人 杜懿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杜世明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1號駁回確定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