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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01號抗 告 人 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許鳳紋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立欣間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聲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條第4項規定,前3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本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參照),則依首揭規定之反面解釋,法院准許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為不合法,而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民國109年2月11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7日、109年5月6日、110年4月20日、110年11月2日、111年2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經原裁定准許,依上說明,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至原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對本件認定不生影響,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