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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03號抗 告 人 黃秀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友志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權利範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黃秀諒之訴及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再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