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93號抗 告 人 許梅芳相 對 人 章偉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3日持原法院110年度家全字第28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原執行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6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原執行法院於110年12月24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抗告人在1800萬元、執行費14萬4000元及該次扣押手續費之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該公司亦不得對抗告人清償;於111年1月3日發函囑託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含坐落土地,下同)及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於111年1月14日發函囑託桃園地政就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抗告人以系爭執行事件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存款及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查封,經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4月20日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68號裁定(實為處分,下稱原處分)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經原法院於111年6月10日以111年度執事聲字第58號(下稱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敘明抗告理由,其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終局執行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時,始可能發生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行使優先權或拍賣無人投標而減價拍賣,致債權無法獲得滿足之風險,即使於假扣押程序從寬認定超額查封之範圍,債務人於假扣押後仍可能增加新債務,致終局執行時影響本案債權受償,故假扣押程序無須考慮將來減價拍賣、參與分配之問題。又保全執行之查封手段係禁止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處分其財產,為避免債務人於禁止處分期間內不當遭受財產上損害,應就查封標的物個別認定是否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倘查封標的物之價值已達假扣押債權金額,即不得再查封債務人其他財產,俾兼顧債務人之利益。為此,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存款債權及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扣押、查封等語。

三、按查封動產、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36條規定,於假扣押動產、不動產之程序準用之。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之禁止超額查封規定。又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假扣押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而聲明異議時,應證明債權人所查封之動產,已超越足以保全其請求之程度。其異議之有無理由,非以查封時,而係以異議裁判時,衡量是否超額,且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5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20」、「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20」、「經2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2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前項3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及第9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相對人以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假扣押裁定記載相對人得假扣押之金額為1800萬元,聲請費用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有系爭假扣押裁定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5頁)。又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為14萬4000元、原執行法院囑託第三人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鑑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價費用分別為6090元、5230元,亦有執行費繳納單據及鑑定報告可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115、138頁),依此計算,系爭執行事件應保全之債權額及費用估算為1815萬6320元(1800萬元+1000元+14萬4000元+6090元+5230元),則系爭執行事件是否超額查封,自應以原執行法院執行之標的有無極端明顯超逾上開金額定之。

(二)次查,相對人持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標的包括附表所示存款債權及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原執行法院囑託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鑑定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1年3月2日之市價分別為2205萬7400元(土地部分鑑定價格為1018萬8500元、編號1、2、3所示建物鑑定價格依序為505萬7500元、205萬8700元、475萬2700元)、1106萬5400元(土地部分鑑定價格為869萬2200元、建物部分鑑定價格為237萬3200元),有鑑定報告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15至154頁)。惟此僅為第1次拍賣底價,得否於第1拍即拍定,尚非確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鑑定價格,通常有相當落差,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如第1拍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及第95條第2項規定,經2次減價拍賣及特別減價拍賣始拍定,其拍定金額合計約1907萬8731元(586萬8576元+291萬3120元+118萬5812元+273萬7556元+500萬6703元+136萬6964元),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約143萬504元、111年度房屋稅3428元(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6645元(附表編號3所示建物)(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81至183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1年4月1日桃稅增字第1110014504號函暨所附預估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額明細表),再加計附表所示存款人民幣32萬2392元、美金6395.77元,按原處分作成日即111年4月20日之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換算新臺幣,分別為145萬5922元(人民幣32萬2392元X4.516,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8萬6661元(美金6395.77元X29.185)及新臺幣帳戶存款10元後,總值約1928萬747元(特別減價拍賣底價約1907萬8731元-土地增值稅約143萬504元-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111年度房屋稅3428元-附表編號3所示建物111年度房屋稅6645元+附表所示存款債權145萬5922元+18萬6661元+10元),並無明顯超逾相對人聲請保全之債權及費用總額約1815萬6320元之情形。再審酌附表所示不動產日後執行拍賣是否得順利拍定、實際拍定金額若干,及執行程序進行中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均無從確定,且附表所示人民幣、美金存款將來變價時之匯率亦無法預料,自難僅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定價格約2205萬7400元,已超過相對人聲請保全執行之債權額1800萬元,即謂附表所示存款及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係屬超額查封。

(三)抗告人主張:債權人聲請終局執行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時,始可能發生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行使優先權或拍賣無人投標而減價拍賣,致債權無法獲得滿足之風險,即使於假扣押程序從寬認定超額查封之範圍,債務人於假扣押後仍可能增加新債務,故假扣押程序無須考慮將來減價拍賣、參與分配之問題云云。惟查,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即預防將來本案訴訟勝訴確定後,無法有效強制執行,以滿足其本案債權而設,因此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抗告人所有財產價值是否超過相對人聲請保全之債權額及費用之認定,自應審酌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日後終局執行拍賣時,可能因減價拍賣,或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是否足敷清償相對人之債權等情形,而非僅以查封當時之鑑定價格為認定標準,抗告人前開主張,洵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執行法院扣押、查封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存款債權及附表所示不動產,並未明顯超逾系爭執行事件應保全之債權額及費用,難認有何超額查封情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虹雯附表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款 扣押金額 新台幣金額 (以111.4.20即原處分作成日之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換算) 新臺幣10元 ✘ 人民幣322,392元(匯率4.516) 新臺幣1,455,922元 美金6,395.77元(匯率29.185) 新臺幣186,661元合計:新臺幣1,642,593元附表110年司執全字000268號 財產所有人:許梅芳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特別減價拍賣底價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區 桃園區 小檜溪 665 1273.42 10000分之266 10,188,500元 5,868,576元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 價格 特別減價 拍賣底價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11 桃園區桃園區小檜溪段665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 住家用、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十層: 91.43 合計: 91.43 陽台10.27 全部 5,057,500元 2,913,12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721建號,隨同主建物一同查封 2 4720 桃園區桃園區小檜溪段665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 辦公室、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 33.2 合計: 33.2 49分之1 2,058,700元 1,185,812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721、4722建號,隨同主建物一同查封 3 4717 桃園區桃園區小檜溪段665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 住家用、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十層: 89.25 合計: 89.25 陽台6.28 全部 4,752,700元 2,737,556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721建號,隨同主建物一同查封附表110年司執全字000268號 財產所有人:許梅芳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 價格 特別減價拍賣底價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區 桃園區 慈文 2190 284 6分之1 8,692,200元 5,006,703元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 價格 特別減價 拍賣底價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66 桃園區桃園區慈文段219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整編前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 住家用、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182.86 合計: 182.86 全部 2,373,200元 1,366,964元 備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