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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下稱第2號確定判決)敗訴,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下稱第5號確定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嗣後伊依序對如附表各編號之A欄所示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如附表之B欄所示裁判予以駁回(其中編號18、19、20之B欄所示裁定,下各稱第66號確定裁定、第98號確定裁定、原確定裁定)。惟原確定裁定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包含理由不備、理由矛盾、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已逾越該項但書所定例外不得聲請再審之情形,有應適用該項前段規定而不予適用、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而誤予適用之顯然錯誤。其次,原確定裁定僅憑主觀即認定第98號確定裁定無適用法規顯然錯誤情形,違反論理法則,有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不予適用之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撤銷。㈡如附表編號9至20之A欄所示裁定,及本院109年3月10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補費裁定,均撤銷。㈢如附表編號2至8之A欄所示判決均撤銷。㈣第5號確定判決撤銷,第2號確定判決廢棄。㈤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之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二、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三、原確定裁定係以:第98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所提再審事由,前經附表編號9至17之B欄所示裁判認再審無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復執同一事由聲請再審,為第66號確定裁定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要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又聲請人指摘第98號確定裁定之判斷未符事實乙節,僅係就第98號確定裁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為顯然違背法令,亦非適用法規錯誤之範疇,而駁回聲請人對第98號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且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僅憑主觀認定,有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不予適用之情形云云,顯係就原確定裁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泛指為違背法令,依上開說明,亦不足採。是故,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確定裁定既未經廢棄,前訴訟程序無從再開或續行,本院自無庸就附表所示歷次確定裁判依序回溯是否合法及有無再審事由,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表編號 A.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標的(均為本院裁判) B.本院對於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裁判 1 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2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3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4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5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6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7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8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理由為再審之訴不合法) 9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1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2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3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4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5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6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7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11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8 111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即第66號確定裁定) 19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即第98號確定裁定) 20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即原確定裁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