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42號),業經本院駁回。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