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27號抗 告 人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