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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為111年度聲再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抗告人,惟其迄未補正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