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張文俐即張文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主張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而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84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参照)。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此於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聲請再審,主張枉法、偽變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云云,惟未主張原確定裁定法官關於該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業經宣告有罪判决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之情形,依上說明,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