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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9號聲 請 人 梁崇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奇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89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指摘相對人如何違法,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