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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 請 人 阮鼎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於111年5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