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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0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