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