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8至71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就如附表「原聲請再審事件」欄所示各裁定(下稱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再審,經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駁回伊再審聲請。惟伊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每月僅有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7,759元,窘於生活無資力支付裁判費用,又伊請求精神賠償1,000萬元本息,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下稱相對人)並未有異議,本案訴訟證物亦齊全,伊有勝訴之望,有民國111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證。原確定裁定分別有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63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爰依法聲請再審,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
三、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然查,原聲請再審事件分別以聲請人對訴訟進行中所為裁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表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及因再審聲請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無理由,而為駁回聲請再審、訴訟救助裁定(見如附表所示「原聲請再審事件」欄所載),聲請人對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以原聲請再審事件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而駁回再審聲請,有各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見如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欄所載)。而觀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理由,僅係重申其具中低收入戶證明,依法視為無資力,及泛稱相對人就其請求精神賠償費1,000萬元並未異議,非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分別有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63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規定云云(見本院111年度聲再字〈下稱本院聲再字〉第68至71號卷第7、9、19、21、31、33、45、47、59、61、71頁),均與原確定裁定認原聲請再審事件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無關,顯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附表:
項次 本院審理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原聲請再審事件 1 111年度聲再字第68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27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 (見本院聲再字第68至71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2月23日111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駁回再審之聲請裁定。 2 111年度聲再字第69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27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44至46號裁定 (見本院聲再字第68至71號卷第39至40頁) 111年度聲再字第44號: 111年2月23日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 111年2月23日111年度勞聲字第7至8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 111年2月23日111年度勞聲字第9至1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裁定。 3 111年度聲再字第70號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27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裁定 (見本院聲再字第68至71號卷第53至54頁) 111年2月2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3至14號駁回再審之聲請裁定。 4 111年度聲再字第71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27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裁定 (見本院聲再字第68至71號卷第76至77頁) 111年2月2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5至17號駁回再審之聲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