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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頁)。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