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共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合計3,000元(計算式:1,000元×3),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3號),但經本院裁定駁回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惠雯附表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 1 111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 1,000元 2 110年8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 1,000元 3 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6號確定裁定 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