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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為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經查依聲請人所提起本件「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所示,並無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業經本院另案以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見本院卷第9頁)。從而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