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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號抗 告 人 邵曰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簡榮生、曾令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千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