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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陶金銘相 對 人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三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家抗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2月3日110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廢棄原審駁回裁定,並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所有「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柒拾壹萬伍佰股股份」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贈與、收益管理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