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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邵曰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曾令民、簡榮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醫再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醫再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醫再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之當事人,因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