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為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經查依聲請人所提起本件「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所示,並無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業經本院另案以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見本院卷第9頁)。從而,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