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張維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穆村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號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五月二十一日、六月十八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及七月二十一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之上訴人,因相對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黃國城律師於法庭上出言不遜,稱伊開庭所言是「鬼扯」,污辱伊之人格,侵犯伊之名譽權,伊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案列111年度訴字第1547號),需提出法庭錄音光碟為證,爰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9年1月16日、5月21日、6月18日、7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法官 林俊廷法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