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7號聲 請 人 林鳳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曹林美玉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五八五號返還報酬等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85號返還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伊訴訟代理人、法官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言行及筆錄記載完整性,爰聲請拷貝當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85號返還報酬事件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107年5月31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瞭解當日其訴訟代理人、法官於開庭時言行及筆錄記載完整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