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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無獲勝訴之望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該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其另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於法無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