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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佘惠娟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忠鳴、彭詩瑀間請求閱覽帳冊事件(案號: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新臺幣伍拾元後,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三五三號請求閱覽帳冊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五日、同年六月十六日準備程序,及同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53號請求閱覽帳冊事

件之當事人,茲為證明相對人金忠鳴以深坑石材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民事事件涉及禁反言及誠信原則,爰聲明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於聲請人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後,發給該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