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111年度聲再字第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等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之證據以為釋明,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