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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冠群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二九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上字第529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準備程序中勘驗兩造於原審各自提出之原證11、被證10等錄音光碟,因伊之法定代理人未親自到庭,其為明瞭當日勘驗經過,爰聲請准予交付111年7月26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