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愛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九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整理上述期日之開庭內容、兩造完整陳述及提出書狀以為攻防主張之必要。有調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錄音之必要,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本件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