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8號抗 告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