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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米淑美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4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並釐清筆錄內容記載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