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8月25日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惟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