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 邱祚斌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安傑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如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顯無理由,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8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65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在案,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