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王俊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建上字第二七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上訴人,因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內容涉及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為核對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內容,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