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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合議庭法官周群翔、周珮琦、黃珮禎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經該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終結(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則周群翔、周珮琦、黃珮禎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其三人迴避,於法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