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俞昌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金伯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2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八二四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24號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訴訟資料,有必要聽取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