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台灣模式聯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政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志洋、李碧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鈞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可供查證之公司營業稅資料、法定代理人個人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繳稅紀錄等資料,然法官不依職權查證伊財產總歸戶資料,即以鈞院111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客觀上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決先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未繳納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承審合議庭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後,認為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未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有111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附卷可查(本院卷第9至10頁),核屬承審合議庭法官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自難依聲請人所指前開情節,主觀上之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釋明在客觀上有足可疑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