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醫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上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中書

林中玉林中君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送達、補充裁判及更正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自明。又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醫上字第8號裁定、同年7月25日同號判決,聲請補充裁判、更正及裁定送達,分別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10月5日以同案號裁定駁回,再於同年11月21日裁定駁回抗告,嗣經確定。聲請人再就上開裁判聲請補充裁判、更正及裁定送達,均與要件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 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