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更二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5號上 訴 人 戴志和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陳啟弘律師被 上訴 人 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于慧被 上訴 人 禎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俐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高鳳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