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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更二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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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