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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030號上 訴 人 蔡育伸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複 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吳佳育律師複 代理人 葉昱廷律師被 上訴人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李華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宗豪律師

賴衍輔律師葉姸廷律師童兆祥律師複 代理人 景萌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