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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陳立宜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徐子騰律師莊棣為律師被 上訴 人 王義雄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代 理 人 莊庭宇律師

李茂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