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陳立宜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徐子騰律師莊棣為律師被 上訴 人 王義雄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代 理 人 莊庭宇律師
李茂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