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重上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11號上 訴 人 潘淑華

陳淑琴楊智瑋楊惠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張義群律師林永瀚律師複 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被 上 訴人 陳福棋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6